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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蝦場「彩帶蝦換現金」算賭博嗎?釣客可能觸犯刑法第 266 條罰金 5 萬元以下,業者第 268 條最重 3 年

faqs.tw 編輯整理#釣蝦#釣場#Play
目錄
  1. 賭博相關條文
  2. 放在釣蝦場的情境
  3. 不適用的情況
  4. 實際該怎麼做

站上 2012 年有人轉貼一則新聞:土城一家釣蝦場的公蝦池,釣到尾巴綁彩帶的蝦可以換現金。報導寫的是每小時 400 元、至少釣 2 小時,綠色彩帶 200 元、藍色 600 元、紅色 1,000 元,銀色再抽獎 100~2,000 元,結束時在計時單上蓋章換現金;警方表示業者已觸犯 3 年以下的賭博罪,將依法偵辦。底下回覆有人問「那烏鰡池怎麼辦」「龍蝦池都不可以了嗎」,也有人說「通常被抓也是微罪」。

這些問題的答案,取決於刑法賭博罪的三個條件:在哪裡賭、賭的是不是財物、誰意圖營利。

賭博相關條文

行為 處罰 條文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 5 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方法賭博財物 同上 刑法第 266 條第 2 項
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 不罰 刑法第 266 條第 3 項
當場賭博的器具,以及賭檯、兌換籌碼處的財物 不問屬於誰,一律沒收 刑法第 266 條第 4 項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268 條
意圖營利,未經政府允准發行彩票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269 條
在非公眾得出入的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 9,000 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4 條

新聞裡警方說的「3 年以下」,對應的是第 268 條,處罰對象是業者。但第 266 條處罰的是在場賭博財物的人,釣客並不當然沒事;那則新聞沒有提到釣客是否被移送,本文也沒有查到後續判決。

放在釣蝦場的情境

玩法 要看的條件
付計時費,釣到的蝦自己帶走或烤來吃 本文查到的條文與新聞,爭議都不在這裡
釣到特定的蝦,現場換現金或可兌現的點數 釣蝦場是公眾得出入場所,換的是財物,可能落入第 266、268 條
釣到特定的蝦,換飲料、小玩具 是否屬「供人暫時娛樂之物」,條文沒有金額門檻,依個案認定
比賽收報名費、依名次發獎金 本文沒有查證,不下結論

站上也有人問過夜市二十元一支小釣竿的釣蝦攤,以及為什麼南部釣蝦比較便宜。單純付錢釣蝦、釣到的蝦歸自己,和「靠運氣換現金」是兩回事。

不適用的情況

  • 朋友在家打牌:不是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不適用第 266 條第 1 項;但有人抽頭營利或屬職業賭博場所,另依第 268 條或社維法第 84 條
  • 夾娃娃機、選物販賣機:另有電子遊戲場業的相關規定,本文沒有查證
  • 運動彩券、公益彩券:經政府允准發行,規定見 sport 站的運動彩券規定
  • 網路上的釣蝦、釣魚遊戲儲值抽獎:以網路方法賭博財物也適用第 266 條第 2 項,但遊戲機率與點數的規定是另一套,本文未展開
  • 個案是否成立:條文的「賭博」「財物」「暫時娛樂之物」都要由檢察官、法院依事實認定,本文只整理條文

實際該怎麼做

  1. 進場前看清楚各池的規則,獎勵是現金、點數還是實物
  2. 遇到「釣到特定蝦換現金」的池,知道自己參與也可能被認為賭博財物
  3. 對玩法有疑問先問清楚獎勵內容,不確定是不是換現金就不要參與
  4. 在店家或其他公眾得出入的地方,不要以現金論輸贏
  5. 遇到業者以換現金招攬,可向轄區警察機關反映

常見問題

釣蝦場釣到彩帶蝦可以換現金,釣客也會被罰嗎?

可能。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處罰的是「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對象是參與賭博的人,處 5 萬元以下罰金;業者若被認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依第 268 條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是否構成賭博,由檢察官與法院依個案認定。

換的不是現金,是飲料或小獎品,也算賭博嗎?

刑法第 266 條第 3 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條文沒有寫金額門檻,什麼算「暫時娛樂之物」由檢察官、法院依個案認定;換的是現金時,就是第 1 項所稱的財物。

朋友在家打麻將有輸贏,也違法嗎?

刑法第 266 條限於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以網路、電信等方法賭博財物。在非公眾得出入的「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4 條處 9,000 元以下罰鍰;若有人意圖營利提供場所、抽頭,則可能涉及刑法第 26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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