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大學藝術中心徵件展開始受理申請 - 桃園
By Edwina
at 2012-03-09T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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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大學藝術中心徵件展開始受理申請,
即日起至2012 / 04 / 30截止(郵戳為憑)。
中原大學藝術中心展覽申請辦法(2012/01/01修訂實施)
一、 宗旨:
中原大學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鼓勵各種型式藝術創作,
提供展出場地與機會,培育藝術創作人才,
特訂定本辦法,做為申請展覽作業依據。
二、 申請資格:
凡國內外從事藝術創作、策展之個人或團體,均可依本辦法申請。
三、 申請時間:
申請作業開始 4月01日
申請作業截止 4月30日 (以郵戳為憑)
審查結果公佈 7月31日
四、 展出空間:
中原大學藝術中心(桃園縣中壢市)
五、 展出內容:
1.申請展覽之主題、內容、媒材及展出方式不拘,
以具有原創性與特色之申請者優先考量。
2.展出內容應依原送審申請內容執行,不得隨意變更,
且展出作品至少應有百分之八十以上之件數為原送審核准作品,
如因特殊原因必須更動、調整參展作品,應於展出前事先提出經本中心同意。
六、 申請手續:
1.填寫「中原大學藝術中心展覽申請書」。
(下載網址:http://ppt.cc/cv31)
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及附件七為必填資料。
2.申請作品之文字與圖片資料,必須以數位化資料(電子檔)送審。
3.申請人可檢附過去展覽文宣等資料提供審查參考。
七、 審查程序:
由本中心聘請藝術相關專業人士組成申請展評審委員會進行審查。
審查結果除公告於本中心網站,
並另以電子郵件告知,申請人應自行注意結果公告。
八、 檔期安排:
1.申請通過後,申請人同意由本中心依據展覽性質及主題,
安排展覽檔期及展出空間,且須配合時程安排展出,不得異議。
2.展覽檔期以3-4星期為原則。
3.若因故無法如期展出,申請人應於展出日期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
以便另行安排參展作品。
如未能遵守者,本中心除取消展出資格,
公告申請者單位、姓名於本中心網站,且五年內不再接受展覽申請。
九、權利與義務:
1.本中心負責事項:
a.安排開幕茶會之作業。
b.展覽宣傳有關之文宣、邀請卡、海報由本中心設計印製,
申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中心之設計與編排。
c.提供展場現有基本照明、燈具設備及電力。
2.申請者負責事項:
a.提供完整中英文資料,包括:展名、簡歷、創作自述、
五至六件作品說明、作品清單、可供印刷用展出作品圖檔(30x30cm,300dpi)
及創作者工作照、歷年相關評論資料。
b.展出作品裝裱、包裝、來回運送及保險等相關事宜及所有費用。
c.配合出席活動,包含:開幕茶會、記者採訪、座談會以及演講(或工作坊)等。
d.撤展後之場地復原整理。
十、為展覽行銷、研究推廣及教育所需,展出者提供之文字資料與作品圖像,
本中心得無償使用於相關出版品、衍生性紀念物及網頁。
十一、申請人必須遵守本館申請展覽及場館空間之相關管理作業規定。
十二、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得視需要由隨時修訂,
申請人應注意公告,或參閱申請書內
附之展覽協議書相關細節。
十三、聯絡及收件:
聯絡電話:03-2651261 / 03-2651262
收件住址:桃園縣中壢市中北路200號 中原大學藝術中心〈外封註明:申請展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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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至2012 / 04 / 30截止(郵戳為憑)。
中原大學藝術中心展覽申請辦法(2012/01/01修訂實施)
一、 宗旨:
中原大學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鼓勵各種型式藝術創作,
提供展出場地與機會,培育藝術創作人才,
特訂定本辦法,做為申請展覽作業依據。
二、 申請資格:
凡國內外從事藝術創作、策展之個人或團體,均可依本辦法申請。
三、 申請時間:
申請作業開始 4月01日
申請作業截止 4月30日 (以郵戳為憑)
審查結果公佈 7月31日
四、 展出空間:
中原大學藝術中心(桃園縣中壢市)
五、 展出內容:
1.申請展覽之主題、內容、媒材及展出方式不拘,
以具有原創性與特色之申請者優先考量。
2.展出內容應依原送審申請內容執行,不得隨意變更,
且展出作品至少應有百分之八十以上之件數為原送審核准作品,
如因特殊原因必須更動、調整參展作品,應於展出前事先提出經本中心同意。
六、 申請手續:
1.填寫「中原大學藝術中心展覽申請書」。
(下載網址:http://ppt.cc/cv31)
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及附件七為必填資料。
2.申請作品之文字與圖片資料,必須以數位化資料(電子檔)送審。
3.申請人可檢附過去展覽文宣等資料提供審查參考。
七、 審查程序:
由本中心聘請藝術相關專業人士組成申請展評審委員會進行審查。
審查結果除公告於本中心網站,
並另以電子郵件告知,申請人應自行注意結果公告。
八、 檔期安排:
1.申請通過後,申請人同意由本中心依據展覽性質及主題,
安排展覽檔期及展出空間,且須配合時程安排展出,不得異議。
2.展覽檔期以3-4星期為原則。
3.若因故無法如期展出,申請人應於展出日期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
以便另行安排參展作品。
如未能遵守者,本中心除取消展出資格,
公告申請者單位、姓名於本中心網站,且五年內不再接受展覽申請。
九、權利與義務:
1.本中心負責事項:
a.安排開幕茶會之作業。
b.展覽宣傳有關之文宣、邀請卡、海報由本中心設計印製,
申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中心之設計與編排。
c.提供展場現有基本照明、燈具設備及電力。
2.申請者負責事項:
a.提供完整中英文資料,包括:展名、簡歷、創作自述、
五至六件作品說明、作品清單、可供印刷用展出作品圖檔(30x30cm,300dpi)
及創作者工作照、歷年相關評論資料。
b.展出作品裝裱、包裝、來回運送及保險等相關事宜及所有費用。
c.配合出席活動,包含:開幕茶會、記者採訪、座談會以及演講(或工作坊)等。
d.撤展後之場地復原整理。
十、為展覽行銷、研究推廣及教育所需,展出者提供之文字資料與作品圖像,
本中心得無償使用於相關出版品、衍生性紀念物及網頁。
十一、申請人必須遵守本館申請展覽及場館空間之相關管理作業規定。
十二、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得視需要由隨時修訂,
申請人應注意公告,或參閱申請書內
附之展覽協議書相關細節。
十三、聯絡及收件:
聯絡電話:03-2651261 / 03-2651262
收件住址:桃園縣中壢市中北路200號 中原大學藝術中心〈外封註明:申請展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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