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費在數位典藏時代的意義 - 博物館
By Frederic
at 2016-04-26T19:08
at 2016-04-26T19:08
Table of Contents
http://rocket.cafe/talks/51363 傅瑞德
前兩天出席一個研討會,因為某些意外的緣故上去多講了幾句話;中間因為有位坐在觀眾
席中的老師,因為提到「數位典藏」的關係、再延伸到典藏文件和教材的製作,因而問到
(雖然不是問我)關於公共博物館或美術館(例如故宮博物院)館藏品影像的授權問題。
以故宮為例,依目前的授權辦法(PDF下載)
http://www.npm.gov.tw/zh-TW/down.ashx?sNo=10008168
要授權展品的影像授權相當麻煩
http://www.npm.gov.tw/zh-TW/Article.aspx?sNo=02000039
、需要費用、而且對於學術使用只是「便宜一點」,但並非免費。
所以那位老師提到,如果要完成一份比較有份量的研究作品,可能需要用到數百張圖;即
使依照上面連結的那份規定:
為學術研究或發表論文者(不限形式),每張圖像均以新臺幣四百元計收。但使用於封面
或封底者,每張圖像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
光圖片的授權費就要花上數十萬台幣,只好放棄;即使錢不是太大問題,申請的流程和所
需時間也相當費事:
http://www.npm.gov.tw/zh-TW/Article.aspx?sNo=03003061
因為前陣子剛好注意到,這兩年來許多國外展館都陸續開放展品影像,供個人和學術使用
前提下的自由下載和免費授權,剛好也有過這樣的想法:
許多館藏展品的內容,例如古代書法、碑帖、圖畫等等,內容早已屬於公共領域,並沒有
版權問題;
基本上故宮博物院是以政府預算(再加上門票收入等等)運作的單位,也算是一種公共財
產。
雖然文物本身沒有版權,但產生展品影像確實是有成本的;然而:
就算沒有人花錢來授權使用,成本原來就是要花的;
而這個成本我想原來就已經在預算內,並不是有人來要求授權才必須另外支出。
根據最近看得到的故宮決算表(PDF下載),
http://www.npm.gov.tw/userfiles/File/zh-tw/publicinfo/A60000000E-I14-026.pdf
來自授權的收入相對於總數來說,是非常非常小的數字,
而且幾乎都是來自商業授權(這裡的重點是「學術」和「個人」)。
所以,「收入」在這裡應該不是故宮收授權費的重點,而是設下門檻。
「授權費」的意義是什麼?
在研討會中,也有代理故宮版權的單位相關主管提到(大意):
收費的目的之一,是希望可以避免外界濫用圖片,放在一些不適當的地方。
為了貼補行政作業、管理、以及網路伺服器之類,因為授權作業而另外產生的成本,對商
業營利用途收取授權費用或許有其道理,但也並不是非收不可。
但從前述的辦法、圖中的「簽會典藏研究相關單位表示意見」和「長官核可」兩個關卡、
代理授權單位的營利目的與「避免濫用圖片」,重點似乎是在於「不想讓圖片出現在故宮
不允許的地方」。
這時候問題來了:對於這些展品(的影像),故宮算是個保管單位,但有多少權力可以決
定哪裡是「不適當的地方」?「不適當」的定義是什麼?
(這裡並不是要抓該位主管的語病,而是真的想知道標準在哪裡。)
「典藏」的意義是什麼?
即使站在「典藏」的立場,現在的典藏觀念跟從前也不一樣了;過去的典藏(尤其像是故
宮的實體館藏)因為只有一份,所以必須嚴密保護,如果沒有經過授權的話,連看都不能
看。
但數位時代的典藏觀念並非全然如此(當然可以有很多不同的討論):除了典藏實體本身
之外(如果有的話),所有的數位衍生品與其集中存在某個特定的地方、必須有特殊的保
護和照顧才能保持完整,還不如在集中保存的一份之外,把內容開放到網路上的每個地方
、存在無數的電腦上,讓每一個有興趣的人保有它。
所以這類博物館是個內容生產單位、保管單位、還是個數位典藏單位?
為什麼要「開放內容」?
近年來,有越來越多博物館或美術館在不同名目的計畫之下(例如OpenGLAM和OASC),加
入了開放內容的行列,例如Getty美術館、美國大都會美術館、荷蘭阿姆斯特丹國家博物
館、美國洛杉磯美術館、美國國家藝廊、美國耶魯大學美術館等等。
即使是沒有參加這些計畫的博物館,對於一般個人或學術使用的規範也相當寬鬆。例如
Smithonian博物館的授權條款 https://www.si.edu/termsofuse/
,只要使用方式符合美國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規範」
http://copyright.gov/fair-use/more-info.html
,就可以在如標註來源、連結回官網等前提下,免費自由使用網上的數位內容。
難道這些展館的頭殼都壞掉了,有錢都不賺嗎?並不是。而是他們已經意識到:
如前所述,「典藏」的觀念已經不同;
用於處理、監控、追蹤授權非商業使用館藏的人力,不僅可能難以涵蓋成本、而且其實根
本沒有必要;
封閉的管理方式無助於內容的活用、以及知識的傳播;
管理追蹤的成效有限,防得了君子、防不了小人。
何況即使館藏影像被個人拿去當作網站裝飾圖片、拼貼、做二次創作、甚至惡搞,對館藏
本身、或是對展館的形象又何傷之有?
無論是古畫也好、書法也好,必須能成為日常生活中的素材,才會有新的生命,而不是沈
睡在庫房中的泛黃舊紙。
生活中的館藏
所以,Getty美術館的執行長說得好:
http://www.nytimes.com/2015/11/01/arts/design/
new-online-openness-lets-museums-share-works-with-the-world.html?_r=0
我們希望大家用這些影像,來豐富他們的生活。他們拿去做浴簾也好、做文具也好,我們
才不在乎哩。
根據上面引述的這篇紐約時報文章指出,目前已經有超過50家展館開放內容供使用,而且
數量還在增加之中。
事實上,我相信開放內容除了促進知識的傳播和使用之外,其實對於門票收入(甚至企業
或個人對博物館的贊助)是有幫助的;我們可能會因為家裡的浴簾是郎世寧的畫作、或是
讀了某位老師一份其中有500張展品照片的著作,於是興起了到博物館看「原作」的興趣
。
如此一來,不僅對博物館的收入有幫助,而且因為原作只能在一個地方,所以甚至對於國
家在觀光和學術上的重要性都有幫助。有些我們可能會有興趣的作品,如果一生沒有機會
見過,當然也就不會想到原作所在地去瞻仰。
館藏影像作為獨立作品
關於館藏影像授權費用,也有一個說法是由於對物件的攝影作品本身也有著作權、也有產
生費用,所以授權時產生費用是理所當然的。
雖然這個說法有其道理,但我相信攝影師在拍攝前都已經簽訂「著作財產權屬於展館」的
合約(很難想像沒簽這個),而且如前所述,費用出自國家預算,所以是否適用於個人或
學術用途,仍然還有討論空間。
關於這方面的問題、以及關於展館授權各個面向的討論,
《論博物館數位典藏圖像授權法律關係──以國立故宮博物院為例》(PDF下載)
http://web2.nmns.edu.tw/PubLib/Library/quaterly/201004_19.pdf
是一份相當值得參考的文件,有國內實際案例的討論、內容也遠比本文完整。
在這份文件的結尾,作者的主張是:
博物館數位典藏圖像授權的議題性不在話下,其中故宮所進行的數位典藏圖像授權更是政
府產業政策的一環。本文對此議題,以數位典藏圖像是否為攝影著作為主要的研究,並以
故宮數位典藏圖像自行下載和授權利用分別予以扼要地討論。……
關於數位典藏圖像授權利用契約──以數位典藏圖像的利用、圖像種類、影像品質和價金
(費用)等為內容的契約,本文認為該契約非行政契約,是故宮立於私人地位所訂立的私
法契約。……使用數位典藏圖像的付費,是根據契約約定的效力。故宮自訂的《國立故宮
博物院珍貴動產衍生品管理及收費規定》僅是行政機關內部所自訂的行政規則,對外並不
產生拘束效力,未經契約約定而成為契約內容者,並無法直接成為法律上請求權基礎。
開放是好事
關於法律規範上的見解,我沒有太多置喙餘地;總而言之,我同意商業營利使用(通常這
種用途也需要特別高品質、高解析度的影像)可以考慮收取一定程度的授權費用、或者不
收費但需要申請取得檔案。
但針對個人、學術、以及非營利用途,我認為可以不收任何費用,並且比照上述的國外展
館,在技術可行範圍之內免費提供中低解析度圖檔供自由使用、也不需要擔心或追究用途
或再創作的結果。
無論是多偉大的作品,有新的生命,才有新的意義。
不然跟鹹魚又有什麼兩樣?
--
前兩天出席一個研討會,因為某些意外的緣故上去多講了幾句話;中間因為有位坐在觀眾
席中的老師,因為提到「數位典藏」的關係、再延伸到典藏文件和教材的製作,因而問到
(雖然不是問我)關於公共博物館或美術館(例如故宮博物院)館藏品影像的授權問題。
以故宮為例,依目前的授權辦法(PDF下載)
http://www.npm.gov.tw/zh-TW/down.ashx?sNo=10008168
要授權展品的影像授權相當麻煩
http://www.npm.gov.tw/zh-TW/Article.aspx?sNo=02000039
、需要費用、而且對於學術使用只是「便宜一點」,但並非免費。
所以那位老師提到,如果要完成一份比較有份量的研究作品,可能需要用到數百張圖;即
使依照上面連結的那份規定:
為學術研究或發表論文者(不限形式),每張圖像均以新臺幣四百元計收。但使用於封面
或封底者,每張圖像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
光圖片的授權費就要花上數十萬台幣,只好放棄;即使錢不是太大問題,申請的流程和所
需時間也相當費事:
http://www.npm.gov.tw/zh-TW/Article.aspx?sNo=03003061
因為前陣子剛好注意到,這兩年來許多國外展館都陸續開放展品影像,供個人和學術使用
前提下的自由下載和免費授權,剛好也有過這樣的想法:
許多館藏展品的內容,例如古代書法、碑帖、圖畫等等,內容早已屬於公共領域,並沒有
版權問題;
基本上故宮博物院是以政府預算(再加上門票收入等等)運作的單位,也算是一種公共財
產。
雖然文物本身沒有版權,但產生展品影像確實是有成本的;然而:
就算沒有人花錢來授權使用,成本原來就是要花的;
而這個成本我想原來就已經在預算內,並不是有人來要求授權才必須另外支出。
根據最近看得到的故宮決算表(PDF下載),
http://www.npm.gov.tw/userfiles/File/zh-tw/publicinfo/A60000000E-I14-026.pdf
來自授權的收入相對於總數來說,是非常非常小的數字,
而且幾乎都是來自商業授權(這裡的重點是「學術」和「個人」)。
所以,「收入」在這裡應該不是故宮收授權費的重點,而是設下門檻。
「授權費」的意義是什麼?
在研討會中,也有代理故宮版權的單位相關主管提到(大意):
收費的目的之一,是希望可以避免外界濫用圖片,放在一些不適當的地方。
為了貼補行政作業、管理、以及網路伺服器之類,因為授權作業而另外產生的成本,對商
業營利用途收取授權費用或許有其道理,但也並不是非收不可。
但從前述的辦法、圖中的「簽會典藏研究相關單位表示意見」和「長官核可」兩個關卡、
代理授權單位的營利目的與「避免濫用圖片」,重點似乎是在於「不想讓圖片出現在故宮
不允許的地方」。
這時候問題來了:對於這些展品(的影像),故宮算是個保管單位,但有多少權力可以決
定哪裡是「不適當的地方」?「不適當」的定義是什麼?
(這裡並不是要抓該位主管的語病,而是真的想知道標準在哪裡。)
「典藏」的意義是什麼?
即使站在「典藏」的立場,現在的典藏觀念跟從前也不一樣了;過去的典藏(尤其像是故
宮的實體館藏)因為只有一份,所以必須嚴密保護,如果沒有經過授權的話,連看都不能
看。
但數位時代的典藏觀念並非全然如此(當然可以有很多不同的討論):除了典藏實體本身
之外(如果有的話),所有的數位衍生品與其集中存在某個特定的地方、必須有特殊的保
護和照顧才能保持完整,還不如在集中保存的一份之外,把內容開放到網路上的每個地方
、存在無數的電腦上,讓每一個有興趣的人保有它。
所以這類博物館是個內容生產單位、保管單位、還是個數位典藏單位?
為什麼要「開放內容」?
近年來,有越來越多博物館或美術館在不同名目的計畫之下(例如OpenGLAM和OASC),加
入了開放內容的行列,例如Getty美術館、美國大都會美術館、荷蘭阿姆斯特丹國家博物
館、美國洛杉磯美術館、美國國家藝廊、美國耶魯大學美術館等等。
即使是沒有參加這些計畫的博物館,對於一般個人或學術使用的規範也相當寬鬆。例如
Smithonian博物館的授權條款 https://www.si.edu/termsofuse/
,只要使用方式符合美國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規範」
http://copyright.gov/fair-use/more-info.html
,就可以在如標註來源、連結回官網等前提下,免費自由使用網上的數位內容。
難道這些展館的頭殼都壞掉了,有錢都不賺嗎?並不是。而是他們已經意識到:
如前所述,「典藏」的觀念已經不同;
用於處理、監控、追蹤授權非商業使用館藏的人力,不僅可能難以涵蓋成本、而且其實根
本沒有必要;
封閉的管理方式無助於內容的活用、以及知識的傳播;
管理追蹤的成效有限,防得了君子、防不了小人。
何況即使館藏影像被個人拿去當作網站裝飾圖片、拼貼、做二次創作、甚至惡搞,對館藏
本身、或是對展館的形象又何傷之有?
無論是古畫也好、書法也好,必須能成為日常生活中的素材,才會有新的生命,而不是沈
睡在庫房中的泛黃舊紙。
生活中的館藏
所以,Getty美術館的執行長說得好:
http://www.nytimes.com/2015/11/01/arts/design/
new-online-openness-lets-museums-share-works-with-the-world.html?_r=0
我們希望大家用這些影像,來豐富他們的生活。他們拿去做浴簾也好、做文具也好,我們
才不在乎哩。
根據上面引述的這篇紐約時報文章指出,目前已經有超過50家展館開放內容供使用,而且
數量還在增加之中。
事實上,我相信開放內容除了促進知識的傳播和使用之外,其實對於門票收入(甚至企業
或個人對博物館的贊助)是有幫助的;我們可能會因為家裡的浴簾是郎世寧的畫作、或是
讀了某位老師一份其中有500張展品照片的著作,於是興起了到博物館看「原作」的興趣
。
如此一來,不僅對博物館的收入有幫助,而且因為原作只能在一個地方,所以甚至對於國
家在觀光和學術上的重要性都有幫助。有些我們可能會有興趣的作品,如果一生沒有機會
見過,當然也就不會想到原作所在地去瞻仰。
館藏影像作為獨立作品
關於館藏影像授權費用,也有一個說法是由於對物件的攝影作品本身也有著作權、也有產
生費用,所以授權時產生費用是理所當然的。
雖然這個說法有其道理,但我相信攝影師在拍攝前都已經簽訂「著作財產權屬於展館」的
合約(很難想像沒簽這個),而且如前所述,費用出自國家預算,所以是否適用於個人或
學術用途,仍然還有討論空間。
關於這方面的問題、以及關於展館授權各個面向的討論,
《論博物館數位典藏圖像授權法律關係──以國立故宮博物院為例》(PDF下載)
http://web2.nmns.edu.tw/PubLib/Library/quaterly/201004_19.pdf
是一份相當值得參考的文件,有國內實際案例的討論、內容也遠比本文完整。
在這份文件的結尾,作者的主張是:
博物館數位典藏圖像授權的議題性不在話下,其中故宮所進行的數位典藏圖像授權更是政
府產業政策的一環。本文對此議題,以數位典藏圖像是否為攝影著作為主要的研究,並以
故宮數位典藏圖像自行下載和授權利用分別予以扼要地討論。……
關於數位典藏圖像授權利用契約──以數位典藏圖像的利用、圖像種類、影像品質和價金
(費用)等為內容的契約,本文認為該契約非行政契約,是故宮立於私人地位所訂立的私
法契約。……使用數位典藏圖像的付費,是根據契約約定的效力。故宮自訂的《國立故宮
博物院珍貴動產衍生品管理及收費規定》僅是行政機關內部所自訂的行政規則,對外並不
產生拘束效力,未經契約約定而成為契約內容者,並無法直接成為法律上請求權基礎。
開放是好事
關於法律規範上的見解,我沒有太多置喙餘地;總而言之,我同意商業營利使用(通常這
種用途也需要特別高品質、高解析度的影像)可以考慮收取一定程度的授權費用、或者不
收費但需要申請取得檔案。
但針對個人、學術、以及非營利用途,我認為可以不收任何費用,並且比照上述的國外展
館,在技術可行範圍之內免費提供中低解析度圖檔供自由使用、也不需要擔心或追究用途
或再創作的結果。
無論是多偉大的作品,有新的生命,才有新的意義。
不然跟鹹魚又有什麼兩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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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6-04-29T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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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6-04-30T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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