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先前的"欲望與消費──海洋堂與御宅族文化" - 博物館
By Queena
at 2009-06-28T17:08
at 2009-06-28T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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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這個展覽惹起了不少爭議,我回顧了一下當時的議題。
建議閱讀網誌版。
色情還是藝術?
http://www.wretch.cc/blog/wagaboa/11138686
歡迎參觀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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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剪報的習慣,凡是我認為日後可能用到或是可能重讀的文章我都儘量留下來。日
昨翻看前年的剪報,發現自己對臺北市立美術館「欲望與消費──海洋堂與御宅族文化」
特展引發爭議的消息又有了新的觀點。
由於該展覽內容含有露點或穿著很少的公仔娃娃,因此爭議之一就在該展覽「是藝術
還是色情」。又因為日式模型象徵著消費文化,因此也有「是商品還是藝術品」的爭執。
當時臺北市民進黨籍議員李文英還曾親自到美術館「視察」,並且發表了幾點看法,其中
不乏有「臺北市立美術館的展出應當是藝術品而非商品」的指導性言論。
要分析這個議題,首先我們要明白藝術和色情的關係。在臺灣,許多人 都同意「色
情和藝術僅是一線之隔」。這個宣稱乍看很合理,很多人都認同這個概念,它也就順理成
章變成非常政治正確的宣稱了。其實,仔細想想,這個宣稱隱含了一個前提:一件作品是
藝術就不是色情,是色情就必定不藝術。
果真如此嗎?事實上,除了超級道學家以外,只要我們稍事推敲,就可以發現這個宣
稱難以自圓其說,顯得捉襟見肘。色情,根據《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的定義,乃
指「透過文字、視覺、語言描繪或表現裸體、性器官、性交等,與性有關的形象,使觀賞
者產生性興趣和性興奮的事物」。根據這個定義,畢卡索的名畫〈躺著的女人〉真是有夠
色情,但,它不藝術嗎?根據這個定義,李安的《色戒》是再色情也不過了,但,它不藝
術嗎?
根據同一本辭典,藝術的定義則是「凡人所製作之一切具有審美價值的事物」。這個
說法並不非常明確,因為這還牽涉到什麼是「審美價值」。但,至少我們已經可以明顯看
出,「色情」和「藝術」兩個詞彙所指涉的意義根本在不同的範疇。申言之,兩者之間既
然沒有共同的概念範圍,又怎麼會有「是A就不是B,是B就不是A」的情形?
批踢踢鄉民HSNUism說得好 :「一件事物藝不藝術與色不色情,是不衝突的,由不同
的判別標準界定。舉例來說,馬蓋先是白人,馬蓋先也美國人,兩者不衝突;歐巴馬是黑
人,他也不會因為不是白人就不是美國人。」旨哉斯言。
釐清了藝術與色情的關係,接著我們要問的是,美術館是不是應該「展出藝術品而非
商品呢」?同樣的程序,再來一次。藝術品乃是「具有藝術造型或表達創作理念等的作品
」;而商品則是「供以買賣物品」。如果「臺北市立美術館的展出應當是藝術品而非商品
」,那麼任何賣出高價(或賤價)的作品,都應該在美術館消失才對。而這樣的情況,則
明顯與李文英議員提升北美館「藝術水準」的期望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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