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術館之意義與影響 - 博物館
By Charlotte
at 2015-04-01T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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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tory/7034/755996 《典藏今藝術》文/黃姍姍
全球博物館發展進入白熱化階段,各國積極興建博物館、美術館風潮方興未艾,一座博物
館(以下文中「博物館」皆包含美術館)其意義已經不再僅是一座博物館,甚至延伸為無
形的城市精神象徵。綜觀全球,許多私立博物館甚至超越公立館所,以其靈活並具有高度
實驗性的行動建立了獨特風格與價值,如紐約現代美術館(MoMA)、古根漢美術館(
Guggenheim Museum)、法國卡地亞藝術基金會(Fondation Cartier Pour l’Art
Contemporain)、東京的森美術館(Mori Art Museum)等。對於城市發展,這些私人機
構所帶來的活力與影響力已是毋庸置疑。然而,支撐著這些私人博物館的究竟是什麼樣的
社會環境與法治結構?反觀台灣,私立博物館發展已久,是否有相對應之環境與機制?這
樣的單純疑問,遂成為本文撰寫動機。
博物館法誕生背景—來自私人博物館的呼聲
台灣「博物館法」的催生,與私人博物館發展密不可分,雖然並非唯一因素,但卻是促使
博物館法推動的重要原因之一。1998年樹火紀念紙博物館收到教育部公文,指其未依法定
程序立案,被勒令停業,引起各界關注。這事件凸顯了當時私立博物館相關立案、經營、
稅務等無法依循及妾身未明之問題。同年,民間文化界、博物館界人士大聲疾呼政府應盡
速訂定博物館法,並協助輔導私人興辦博物館。之後,博物館法雖經歷多次協商會議,卻
都遲遲未能進入立法程序。
時至2015年,台灣博物館數量已達746座,其中公立427座、私立館所319座(註1),但是
,面對日益蓬勃之博物館,政府依舊缺乏具有實質之法律規範與相關支援機制。在此所指
的法律,並不一定非得是博物館法,它可以是稅法,可以是非營利組織法等,以博物館大
國美國為例,與博物館相關之法律都與稅法相關,以嚴密稅法防止非營利組織從事與公益
無關之活動,除此之外並無特殊專法以規定之。擁有眾多博物館之德國,也無博物館法,
也就是說,博物館法並沒有絕對的必要性。然而,為何台灣需要博物館法?博物館法是否
真能夠為博物館發展帶來正面的影響力?其侷限為何?
本文目的不在於一昧支持擁護或是批判反對博物館法,而是希望從客觀角度,檢視與思考
目前的《博物館法》草案對於台灣私立博物館之影響,並整理與歸納出主要的三個影響層
面,供未來研究持續探討之基礎。
立案門檻與稅制優惠:你、我皆可設立博物館?
以往,民間單位如欲設立私立博物館,必須先設立基金會等非營利組織,具備法人身分後
,根據社會教育法中「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與獎勵辦法」才得以設立博物館,博物館必
須附屬在基金會或其他非營利組織之下。根據目前博物館法草案(以下稱草案)內容,往
後私立博物館可依循《博物館法》登記立案,不須依附非營利組織之下,博物館本身即具
備非營利組織身分。此外,草案更放寬限制,未來自然人也將有申請設立博物館之權利。
其優點在於,博物館自身即是法律承認之組織,並被賦予正式身分得以接受相關管理、
補助及稅制優惠,毋須再透過基金會或其他非營利組織,減少行政程序,看似有利於鼓勵
私人興辦博物館。然而,此改變也有其疑慮之處—開放自然人成為博物館經營實體,從專
業角度來看是不恰當的,歐美博物館之基本要求,就是博物館一定要由具備專業之組織來
營運,日本博物館法則規定必須由法人組織才得以設立,強調的就是「專業管理」與「永
續經營」。一旦法案通過,此博物館將可受到各種稅法優惠與補助,但是由個人所設立之
博物館本身是否具備專業團隊掌舵?要如何永續經營?是否淪為幫助私人藏家解套之漏洞
,讓私人庫房或特產商店轉型為博物館,享有各種優惠卻沒有相對義務規範?
土地使用:農地可設立博物館?
台灣現行法律尚無法容許農業區土地作非農業類型之其他文物館或博物館使用,其主要原
因基於保護農地,並避免未來土地炒作之可能性。但《博物館法》施行之後,情況將改變
。針對博物館設立之土地,於《博物館法》草案第十五條規定:「具有特殊人文藝術價值
之博物館,其館址所在土地,與當地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不符者,於都市計畫區內,主管機
關得請求館址所在地之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迅行變更;非都市土地部分,依區域計畫法相關
規定辦理變更。」並註明此條文爰參考「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二條精神及「古蹟歷史
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三條體例
根據文化部解釋,此法條之用意乃在於當有名人故居或具有特殊人文藝術價值之空間,
希望轉設博物館時,有適當法律可做為依據來申請設立博物館。此法原本立意良善,為部
分土地使用不符現行法規之特殊案例尋求解決之道。因為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僅針對「
古蹟」與「歷史建築及聚落」之修復及再利用可以彈性方式進行,並不包含所謂的「具有
特殊人文藝術價值之博物館」,也就是所謂的名人故居等案例,因此博物館法才增設此法
條。
然而,何謂「具有特殊人文藝術價值」?其判斷標準是否全委由文化部或各地方政府認定
?博物館法賦予文化部或地方政府之行政裁量權力是否恰當?根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
七條,唯有在因戰爭、地震、水災等重大事變發生或為了事前避免這些災難,以及配合中
央興建重大建設時才得以進行都市計畫「迅行變更」。其他之變更則可以依照第二十六條
,於三到五年內進行計畫之通盤檢討,才得以變更。目前博物館法草案開放彈性空間是否
過大而容易圖利私人,埋下日後土地炒作之種子,造成原本立意良善之法卻因此產生漏洞
?就算合法轉型設立,後續能否持續公開經營?對於既存館所「就地合法」之疑慮,是否
有其他相關之配套措施和輔導機制?此法條關係土地利益與都市發展,不可不慎重評估。
評鑑認證與補助、淘汰機制:算不算是「博物館」?
何謂博物館?博物館的定義是什麼?在台灣,任何一間遊樂園或商場都可自我封號為「博
物館」!因此,博物館立案標準及持續的評鑑機制則更顯重要。
此次草案中第十六條明訂博物館主管機關必須建立博物館相關認證與評鑑制度,算是回應
了專業界長久以來呼籲。目前草案條文中,認證與評鑑制度兩者相互輔助,認證、評鑑之
結果也將影響後續輔導與補助,看來似乎有其道理,然而,事實上,博物館法之立案說明
文字含糊不詳,筆者認為仍有極大待釐清之空間。
首先,認證與評鑑不應混為一談,應該有明確的區分。就認證而言,目前文化部之規範
是將之定為「榮譽認證」,鼓勵業界建立博物館專業管理之最低標準(minimum standard
),希望以榮譽制度建立向上提升之動力。(註2)然而,就私人博物館而言,如果博物
館法施行後,申請登記制度也正式開始,其登記制度本身就必須對於博物館基礎(最低標
準)之規範與限制,如此,登記制度與認證是否有重複之處,是否應該將其差異加以明確
化?對於既存館與新設館,又有何相對應之規範?
第二,評鑑則是另外一個層次,筆者認為,不管是否有認證機制,評鑑應該是所有館所都
應該定期進行之行動。而評鑑的目的在於檢討已過之行動之績效與成果,提出對於未來行
動之改善方案,相信這是業界共識。然而,評鑑是否該由主管機關進行,則是有待討論之
處。以歐美與日本為例,博物館評量主要委託第三方專業組織進行,如美國AAM(The
American Alliance of Museums)之評鑑制度已行之有年,也無形中建立了美國博物館最
佳實踐(best practice)之典範。筆者建議文化部應該清楚公布「評鑑」與「認證」之
定義與程序,並在此機制完善規畫後委託外部專業單位執行,對於其管轄之公立館所可避
免球員兼裁判之疑慮,對於不同規模私立博物館也必須規畫不同判斷標準內容,齊頭式的
認證或評鑑絕非公正標準!
最後,博物館是非營利機構,不管是公私立,皆不應利用博物館身分為自身(設立者或董
事)利益來牟利,坊間許多以美術館、博物館為名,卻行營利之實的商業畫廊或公司與遊
樂場所,甚至被票選為優質博物館!(註3)不僅模糊了博物館應有的公共價值,也間接
影響正當經營私立博物館的單位,讓社會大眾無法清楚分辨差別。未來博物館法施行後,
能否透過完善登記認證制度或評鑑制度,規範或規勸區隔出這些以牟利為目的之商業機構
也是值得思考的問題。對於愈來愈普遍的「類/泛博物館」案例,又要如何看待與規範?
是否有適當的輔導或淘汰機制?
期待博物館的專業性與公共性
博物館法做為一國之博物館專法,其影響層面廣大,涉及公私立等不同規模、主題之館所
,本文篇幅無法涵蓋全部層面,僅就與私人博物館相關內容整理與檢討,期待本文拋磚引
玉,引起後續更多深入思考與討論。最終,也期待博物館法能夠不僅止於解決眼前問題,
而能夠透過建立更完整與深入的法制架構,協助台灣公私立博物館皆得以朝向更高度的專
業與公共價值發展。
註1 參考文化部2014年8月公布之《博物館法》草案總說明文件。
註2 張譽騰,〈三十年磨一劍—《博物館法》的回顧與前瞻〉,《博物館簡訊》,69期
,2014.9。
註3 劉婉珍,〈從博物館意識談博物館人的誕生與形塑〉,《博物館季刊》,20期,
2006.7,頁7-21。文中指出「泛博物館化」現象日益普遍。
--
全球博物館發展進入白熱化階段,各國積極興建博物館、美術館風潮方興未艾,一座博物
館(以下文中「博物館」皆包含美術館)其意義已經不再僅是一座博物館,甚至延伸為無
形的城市精神象徵。綜觀全球,許多私立博物館甚至超越公立館所,以其靈活並具有高度
實驗性的行動建立了獨特風格與價值,如紐約現代美術館(MoMA)、古根漢美術館(
Guggenheim Museum)、法國卡地亞藝術基金會(Fondation Cartier Pour l’Art
Contemporain)、東京的森美術館(Mori Art Museum)等。對於城市發展,這些私人機
構所帶來的活力與影響力已是毋庸置疑。然而,支撐著這些私人博物館的究竟是什麼樣的
社會環境與法治結構?反觀台灣,私立博物館發展已久,是否有相對應之環境與機制?這
樣的單純疑問,遂成為本文撰寫動機。
博物館法誕生背景—來自私人博物館的呼聲
台灣「博物館法」的催生,與私人博物館發展密不可分,雖然並非唯一因素,但卻是促使
博物館法推動的重要原因之一。1998年樹火紀念紙博物館收到教育部公文,指其未依法定
程序立案,被勒令停業,引起各界關注。這事件凸顯了當時私立博物館相關立案、經營、
稅務等無法依循及妾身未明之問題。同年,民間文化界、博物館界人士大聲疾呼政府應盡
速訂定博物館法,並協助輔導私人興辦博物館。之後,博物館法雖經歷多次協商會議,卻
都遲遲未能進入立法程序。
時至2015年,台灣博物館數量已達746座,其中公立427座、私立館所319座(註1),但是
,面對日益蓬勃之博物館,政府依舊缺乏具有實質之法律規範與相關支援機制。在此所指
的法律,並不一定非得是博物館法,它可以是稅法,可以是非營利組織法等,以博物館大
國美國為例,與博物館相關之法律都與稅法相關,以嚴密稅法防止非營利組織從事與公益
無關之活動,除此之外並無特殊專法以規定之。擁有眾多博物館之德國,也無博物館法,
也就是說,博物館法並沒有絕對的必要性。然而,為何台灣需要博物館法?博物館法是否
真能夠為博物館發展帶來正面的影響力?其侷限為何?
本文目的不在於一昧支持擁護或是批判反對博物館法,而是希望從客觀角度,檢視與思考
目前的《博物館法》草案對於台灣私立博物館之影響,並整理與歸納出主要的三個影響層
面,供未來研究持續探討之基礎。
立案門檻與稅制優惠:你、我皆可設立博物館?
以往,民間單位如欲設立私立博物館,必須先設立基金會等非營利組織,具備法人身分後
,根據社會教育法中「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與獎勵辦法」才得以設立博物館,博物館必
須附屬在基金會或其他非營利組織之下。根據目前博物館法草案(以下稱草案)內容,往
後私立博物館可依循《博物館法》登記立案,不須依附非營利組織之下,博物館本身即具
備非營利組織身分。此外,草案更放寬限制,未來自然人也將有申請設立博物館之權利。
其優點在於,博物館自身即是法律承認之組織,並被賦予正式身分得以接受相關管理、
補助及稅制優惠,毋須再透過基金會或其他非營利組織,減少行政程序,看似有利於鼓勵
私人興辦博物館。然而,此改變也有其疑慮之處—開放自然人成為博物館經營實體,從專
業角度來看是不恰當的,歐美博物館之基本要求,就是博物館一定要由具備專業之組織來
營運,日本博物館法則規定必須由法人組織才得以設立,強調的就是「專業管理」與「永
續經營」。一旦法案通過,此博物館將可受到各種稅法優惠與補助,但是由個人所設立之
博物館本身是否具備專業團隊掌舵?要如何永續經營?是否淪為幫助私人藏家解套之漏洞
,讓私人庫房或特產商店轉型為博物館,享有各種優惠卻沒有相對義務規範?
土地使用:農地可設立博物館?
台灣現行法律尚無法容許農業區土地作非農業類型之其他文物館或博物館使用,其主要原
因基於保護農地,並避免未來土地炒作之可能性。但《博物館法》施行之後,情況將改變
。針對博物館設立之土地,於《博物館法》草案第十五條規定:「具有特殊人文藝術價值
之博物館,其館址所在土地,與當地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不符者,於都市計畫區內,主管機
關得請求館址所在地之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迅行變更;非都市土地部分,依區域計畫法相關
規定辦理變更。」並註明此條文爰參考「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二條精神及「古蹟歷史
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三條體例
根據文化部解釋,此法條之用意乃在於當有名人故居或具有特殊人文藝術價值之空間,
希望轉設博物館時,有適當法律可做為依據來申請設立博物館。此法原本立意良善,為部
分土地使用不符現行法規之特殊案例尋求解決之道。因為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僅針對「
古蹟」與「歷史建築及聚落」之修復及再利用可以彈性方式進行,並不包含所謂的「具有
特殊人文藝術價值之博物館」,也就是所謂的名人故居等案例,因此博物館法才增設此法
條。
然而,何謂「具有特殊人文藝術價值」?其判斷標準是否全委由文化部或各地方政府認定
?博物館法賦予文化部或地方政府之行政裁量權力是否恰當?根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
七條,唯有在因戰爭、地震、水災等重大事變發生或為了事前避免這些災難,以及配合中
央興建重大建設時才得以進行都市計畫「迅行變更」。其他之變更則可以依照第二十六條
,於三到五年內進行計畫之通盤檢討,才得以變更。目前博物館法草案開放彈性空間是否
過大而容易圖利私人,埋下日後土地炒作之種子,造成原本立意良善之法卻因此產生漏洞
?就算合法轉型設立,後續能否持續公開經營?對於既存館所「就地合法」之疑慮,是否
有其他相關之配套措施和輔導機制?此法條關係土地利益與都市發展,不可不慎重評估。
評鑑認證與補助、淘汰機制:算不算是「博物館」?
何謂博物館?博物館的定義是什麼?在台灣,任何一間遊樂園或商場都可自我封號為「博
物館」!因此,博物館立案標準及持續的評鑑機制則更顯重要。
此次草案中第十六條明訂博物館主管機關必須建立博物館相關認證與評鑑制度,算是回應
了專業界長久以來呼籲。目前草案條文中,認證與評鑑制度兩者相互輔助,認證、評鑑之
結果也將影響後續輔導與補助,看來似乎有其道理,然而,事實上,博物館法之立案說明
文字含糊不詳,筆者認為仍有極大待釐清之空間。
首先,認證與評鑑不應混為一談,應該有明確的區分。就認證而言,目前文化部之規範
是將之定為「榮譽認證」,鼓勵業界建立博物館專業管理之最低標準(minimum standard
),希望以榮譽制度建立向上提升之動力。(註2)然而,就私人博物館而言,如果博物
館法施行後,申請登記制度也正式開始,其登記制度本身就必須對於博物館基礎(最低標
準)之規範與限制,如此,登記制度與認證是否有重複之處,是否應該將其差異加以明確
化?對於既存館與新設館,又有何相對應之規範?
第二,評鑑則是另外一個層次,筆者認為,不管是否有認證機制,評鑑應該是所有館所都
應該定期進行之行動。而評鑑的目的在於檢討已過之行動之績效與成果,提出對於未來行
動之改善方案,相信這是業界共識。然而,評鑑是否該由主管機關進行,則是有待討論之
處。以歐美與日本為例,博物館評量主要委託第三方專業組織進行,如美國AAM(The
American Alliance of Museums)之評鑑制度已行之有年,也無形中建立了美國博物館最
佳實踐(best practice)之典範。筆者建議文化部應該清楚公布「評鑑」與「認證」之
定義與程序,並在此機制完善規畫後委託外部專業單位執行,對於其管轄之公立館所可避
免球員兼裁判之疑慮,對於不同規模私立博物館也必須規畫不同判斷標準內容,齊頭式的
認證或評鑑絕非公正標準!
最後,博物館是非營利機構,不管是公私立,皆不應利用博物館身分為自身(設立者或董
事)利益來牟利,坊間許多以美術館、博物館為名,卻行營利之實的商業畫廊或公司與遊
樂場所,甚至被票選為優質博物館!(註3)不僅模糊了博物館應有的公共價值,也間接
影響正當經營私立博物館的單位,讓社會大眾無法清楚分辨差別。未來博物館法施行後,
能否透過完善登記認證制度或評鑑制度,規範或規勸區隔出這些以牟利為目的之商業機構
也是值得思考的問題。對於愈來愈普遍的「類/泛博物館」案例,又要如何看待與規範?
是否有適當的輔導或淘汰機制?
期待博物館的專業性與公共性
博物館法做為一國之博物館專法,其影響層面廣大,涉及公私立等不同規模、主題之館所
,本文篇幅無法涵蓋全部層面,僅就與私人博物館相關內容整理與檢討,期待本文拋磚引
玉,引起後續更多深入思考與討論。最終,也期待博物館法能夠不僅止於解決眼前問題,
而能夠透過建立更完整與深入的法制架構,協助台灣公私立博物館皆得以朝向更高度的專
業與公共價值發展。
註1 參考文化部2014年8月公布之《博物館法》草案總說明文件。
註2 張譽騰,〈三十年磨一劍—《博物館法》的回顧與前瞻〉,《博物館簡訊》,69期
,2014.9。
註3 劉婉珍,〈從博物館意識談博物館人的誕生與形塑〉,《博物館季刊》,20期,
2006.7,頁7-21。文中指出「泛博物館化」現象日益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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