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上面的新聞所引用的文化資產保存法 - 博物館
By Elvira
at 2008-01-09T23:41
at 2008-01-09T23:41
Table of Contents
上面三則談論到國寶指定的新聞
主要依據的就是《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章
下面引自維基的網頁
http://0rz.tw/0c3B2
第六章 古物
第六十三條 (古物之分級)
古物依其珍貴稀有價值,分為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
第六十四條 (暫行分級及列冊)
國立古物保管機關(構)應就所保存管理之古物暫行分級,並就其中具
國寶、重要古物價值者列冊,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第六十五條 (審查、登錄、公告、備查)
私有及地方政府機關(構)保管之古物,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
查登錄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十六條 (國寶、重要古物之指定、或滅失、減損、增加價值之公告)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二條所列冊或登錄之古物,擇其價值較高者,審查指
定為國寶、重要古物,並辦理公告。
前項國寶、重要古物滅失、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
指定或變更其類別,並辦理公告。
古物之分級、登錄、指定基準、審查、廢止條件與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七條 (保管機關及管理維護辦法)
公有古物,由保存管理之政府機關(構)管理維護。
國立古物保管機關(構)應就所保管之古物,訂定其管理維護辦法,報中
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十八條 (沒入、沒收或外國政府交付之古物保管)
有關機關依法沒收、沒入或收受外國政府交付之古物,由主管機關指定或
認可之公立古物保管機關(構)保管之。
第六十九條 (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
公立古物保管機關(構)為研究、宣揚之需要,得就保管之公有古物,具
名複製或監製。他人非經原保管機關(構)準許及監製,不得再複製。
前項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條 (申請專業維護)
私有國寶、重要古物之所有人,得向公立古物保存或相關專業機關(構)
申請專業維護。
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公有或接受前項專業維護之私有國寶、重要古物,定
期公開展覽。
第七十一條 (國寶、重要古物之運出外)
中華民國境內之國寶、重要古物,不得運出國外。但因戰爭、必要修復、
國際文化交流舉辦展覽或其他特殊情況有必要運出國外,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
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核准出國之國寶、重要古物,應辦理保險、妥慎移運、保管,
並於規定期限內運回。
第七十二條 (古物進口、出口之申請)
因展覽、銷售、鑑定及修復等原因進口之古物,須復運出口者,應事先向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第七十三條 (私有國寶、重要古物所有權之移轉)
私有國寶、重要古物所有權移轉前,應事先通知中央主管機關。除繼承
者外,公立古物保管機關(構)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第七十四條 (無主古物之通知義務)
發見具古物價值之無主物,應即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採取維護措施。
第七十五條 (營建或開發工程之義務)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古物價值者,應即停止工程或
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五條審查
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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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ith
at 2008-01-14T06:14
at 2008-01-14T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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